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调查的组织

第十二条

对于由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件,调查范围如下: (一)民航局组织的调查包括: 1.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2.运输航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3.民航局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其他事件。 (二)地区管理局组织本辖区发生的事件调查,包括: 1.运输航空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征候; 4.民航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5.地区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一般事件。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征候,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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