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调查的组织
第十二条
对于由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件,调查范围如下: (一)民航局组织的调查包括: 1.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2.运输航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3.民航局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其他事件。 (二)地区管理局组织本辖区发生的事件调查,包括: 1.运输航空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征候; 4.民航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5.地区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一般事件。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征候,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