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 (三)收车人姓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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