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