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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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