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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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