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