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规定不予改正的,会同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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