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规定不予改正的,会同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