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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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