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