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 (二)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 (三)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 (二)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 (三)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