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 (二)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 (三)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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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