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赃物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留,并开具凭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是赃物的,应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承修单位可以按正常业务办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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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