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赃物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留,并开具凭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是赃物的,应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承修单位可以按正常业务办理。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赃物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留,并开具凭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是赃物的,应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承修单位可以按正常业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