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补偿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补偿标准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上报的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 50%~70%确定。 (二)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专业养殖的种类和规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40%~50%确定。 (三)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经济林的种类和规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40%~50%确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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