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补偿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补偿: (一)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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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