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 13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