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 13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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