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会同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