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补偿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补偿资金的监督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