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补偿资金拨付与发放第二十六条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不得滞留、挪用、抵扣补偿资金,不得把补偿资金划拨到乡(镇)、村。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