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补偿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不得滞留、挪用、抵扣补偿资金,不得把补偿资金划拨到乡(镇)、村。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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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