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补偿资金拨付与发放第二十三条居民财产登记与变更、损失核查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不列入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