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补偿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后,财政部应将分担的补偿资金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其本级财政分担的补偿资金和中央补偿资金一并及时、足额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财政部门,并将资金下拨情况抄送财政部、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补偿资金拨付与发放
国务院批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后,财政部应将分担的补偿资金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其本级财政分担的补偿资金和中央补偿资金一并及时、足额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财政部门,并将资金下拨情况抄送财政部、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