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国家蓄滞洪区是指《暂行办法》附录中所列的蓄滞洪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是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方案,按照调度权限发布分洪命令后所实施的蓄滞洪水行为。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