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蓄滞洪区是指《暂行办法》附录中所列的蓄滞洪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是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方案,按照调度权限发布分洪命令后所实施的蓄滞洪水行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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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