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第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及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