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及时核实蓄滞洪区内居民水毁损失情况,提出补偿方案,并报流域管理机构核查。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