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情况,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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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