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