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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