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补偿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属于本规定的补偿范围。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