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补偿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第十二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属于本规定的补偿范围。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