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补偿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拟定人均补偿标准,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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