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补偿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第十一条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拟定人均补偿标准,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