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补偿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补偿因受转移时间等限制没有转移到安全区域而造成的水毁损失。 (一)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 (二)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 (三)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 以上三项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登记总价值在2 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 000元不足4 000元的,按照2 000元补偿。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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