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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