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 第一条独立法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