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为办学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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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