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