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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