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