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