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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