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