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