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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