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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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