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