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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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