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