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 (一)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 (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 (一)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 (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