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 (一)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 (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