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