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