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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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