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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