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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