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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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