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 (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 (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的,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交回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