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