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取、使用发展基金。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取、使用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