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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