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校舍等资产的用途。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