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校舍等资产的用途。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