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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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