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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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