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