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项制度。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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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