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第三十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项制度。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