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及特点,引进体现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 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职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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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