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七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