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七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