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