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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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